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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促履行 陈年纠纷两日解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霍山县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被告朱某某收购原告何某某的百合,部分货款未付。2016年5月,双方经结算,朱某某欠何某某货款共计50335元,约定于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事后,朱某某仅支付3500元。何某某遂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2022年7月5日,因朱某某迟迟未履行最后一期15000元的还款义务,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7月7日,朱某某慑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威力,同法官取得联系。电话中,执行法官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执行法官的情理兼施下,朱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之处,主动履行了15000元的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904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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