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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特殊食品安全责任人

时间:2024-03-0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长安网  

  孙娟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以下简称《指南》与《大纲》),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进一步明确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

  所谓特殊食品,主要指针对“一老一少”和病患群体的特殊类食品,包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类。这些食品往往具有某些特殊功能和作用,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一老一小”和病患等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因此,门槛更高、监管更严,企业管理责任更重。

  以保健食品为例,保健食品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适合特定人群食用。我国法律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作出了严格规定。如在准入环节,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在生产环节,保健食品的原料选择应符合有关原料目录的要求,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在销售环节,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这些内容为特殊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划定了底线红线,要求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建立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实际上是一项风险管理工作,特殊食品本身属于高风险食品,更加需要重视事先的风险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对于特殊食品企业来说,不仅需要掌握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而且需要识别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并将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落实到产品研发、标签设计、进货查验过程控制、产品检测等全链条过程中。

  为夯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不同企业情况细化了“责任到人”的具体要求,明确企业要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制度。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是企业内不可或缺的安全守门员。当好安全守门员,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此次《指南》和《大纲》结合《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员“日管控”、安全总监“周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月调度”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真正把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同时强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可以说,通过这种外部监督的方式,来倒逼企业相关人员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能让其更直观地知晓自己的责任,并重视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守牢安全和质量底线。

  当前,人们对健康与营养的需求日益增多,这给特殊食品行业带来了广阔前景,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健全制度、强化培训,真正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到具体岗位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体现在风险防控成效里,切实维护好“一老一小一病患”的舌尖安全。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zflt/60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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