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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遭遇家暴 姥爷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24-02-1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长安网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2022年,郑先生唯一的女儿因病去世,留下了6岁的孩子周周(化名)。虽然周周跟着父亲生活,但郑先生每到周六都要去看望外孙。

  2023年11月的一个周六,郑先生又来看望周周,周周却哭着扑到他的怀里,说爸爸老是打他。老人掀开衣服一看,周周的背上青一块紫一块的,便连忙询问是怎么回事。周周说,那几天爸爸心情不好,老是喝酒,回家很晚,看到他把家弄得很乱,就打他。

  郑先生很心疼,并等周周父亲回来后,批评了他几句,随后便回家了。可是接连几个星期,周周一直向郑先生哭诉,说爸爸老是打他。忍无可忍的郑先生找到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对周周父亲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但周周父亲依旧我行我素。

  心疼外孙的郑先生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周周父亲的施暴行为。有邻居劝他,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这外孙跟姥爷更没关系,他没有权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郑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作为姥爷的他,能不能给外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郜登轩。

  郜律师认为,郑先生作为周周的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管辖法院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其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受害人过于年幼、年老、残疾、重病、人身不自由等其他因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由此可见,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是十分宽泛的,目的就是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中,周周年仅六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郑先生作为周周的外祖父,属于民法上的近亲属。当周周面临长期家暴的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周周的合法权益,其可以代为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周周的父亲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将受到训诫、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郜律师在此提醒,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暴不是家庭内部的家务事。家暴不仅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反对家暴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人都可以将所知晓的他人受到家暴的线索提供给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帮助受害者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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