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为贯彻落实《贵州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为群众办实事为基层解难题“十件实事”工作方案》,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组织省律师协会全面系统梳理了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定,编印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定汇编》。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韩春晖为此书撰写序言,全文如下:
“司法守门人”的权利清单
韩春晖
当我拿到省律协编的这本《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定汇编》,深感意义重大。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吉莉恩·哈德菲尔教授曾指出:“律师职业被赋予司法守门人的角色,有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作为“社会公器”的律师,自当受到普遍尊崇和真正保障。
毋庸讳言,中国历史上讼师群体一直地位不高。清政府就曾专门发布惩戒讼师的《樊山政书》,详细规定了对于讼师的各类处罚措施,以弹压讼师群体因争名逐利造成的兴诉之风。讼师常常被视为“健诉”的“罪魁祸首”,不仅人憎嫌,而且天憎嫌,其“执业权利”无从谈起。此等文化传统熏染日久,对律师地位的认知今天仍不契时。在有的司法人员眼中,律师属于“民间工作的司法人员”;更有甚者,认为他们只不过是一群具有专业性的“社会闲散人员”。在这种“内化于心”的认知支配之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也就成为“外化于形”的自然表现了。这种状况严重滞后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大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都有必要认真重温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这些基本共识。
可以说,这本汇编就是律师——“司法守门人”的权利清单。该汇编分为十一个部分,依次为辩论辩护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申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人身安全权、代理申诉权、出庭权、其他权利和救济方式,涵括了140多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条原汁原味地书写着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是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书”;也草蛇灰线地勾勒出律师执业权不断扩展的历史进程,是律师执业的“权利演进图”。
当然,更加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权利得到真正保障。“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如果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变成“虚器”,律师作为“社会公器”的社会功能也就荡然无存。律师是“司法的守门人”,实为“罗生门”的看守人。门内门外,善恶界分;门内门外,天堂地狱。当看守人权利无从保障,必然善恶同流,是非同污。
我想,这本汇编的根本价值在于重申: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是为序。
2022年6月23日于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