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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律师,2022 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开始了!

时间:2022-08-05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职称工作统一部署,现就全省2022年律师系列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 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对申报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的评价,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渠道

  贵州省司法厅组建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2022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代评中级),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律师职称办”),承担申报评审的事务性工作。我省各律师事务所,各类事业、企业单位中从事律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程序申报。

  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96号)(以下简称《申报评审条件》)有关规定执行。在我省工作且持有《律师工作证(试用)》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按照《申报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2.按照中央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有关政策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对在基层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今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继续以“乡村振兴战略”、“专业技 术人员创新能力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http://www.gzjxjy.gzsrs.cn/)自行学习、测试(2022年新增课件已上线,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作需要自行选择一个课件 学习即可),学习测试合格计30学时。2021年度已完成学习的可不再测试,所缺课时由专业科目学时补充。

  2.代表作。在律师系列正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中试行“代表作”制度,将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三)限制申报的情形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 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评审安排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为确保今年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将采用线上方式开展。申报推荐采取自下而上、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单位公示和申报人、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或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账号创建

  各单位应于8月22日前登录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 服务平台(http://rcrs.gzsrs.cn:8888/ips/)完成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单位账号创建工作。账号创建与管理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账号创建 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司函〔2022〕13号)执行。已完成账 号创建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重复创建。

  (二)确定单位经办人(8月22日-8月26日)

  用人单位经办人须为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同 志,市(州)、县(区)两级主管单位经办人须为人事部门或律 师工作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同志。经办人须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律 师系列职称工作相关规定。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动。经办人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要于8月26日前,填写《用人单位及单位经办人基本情况表》(附件1)报律师职称办。经办人须于8月26日前加入申报评审QQ工作群(群号:718039113,申请加群验证信息为“XX单位经办人+姓名”,通过申请后,按“XX单位经办人+姓名” 的格式备注昵称)。

  (三)申报评审安排(8月22日-12月31日)

  1.申报材料线上填写及申报提交(8月22日-9月23日)。申报人从8月22日起即可登录“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 服务平台”维护本人信息、上传申报资料,提前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好准备,在申报入口关闭前及时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报材料。今年全省律师系列职称线上申报材料提交时间统一为9月26日8:00至9月30日17:00,申报人未在该时间段内提交的,不再受理。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

  2.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及材料流转(10月8日-11月4日)。用人单位须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人员资格,对符合申报条件推荐送评的,以适当方式在用人单位和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内公示5个工作日,于10日内(10月20日前)完成公示后,上传相关文件往上一级流转节点推送。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工作,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截止日前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3.缴纳评审费。缴费标准为中级250元/人、高级350元/人,以现金方式缴费,不接收其他方式支付,由各市(州)司法局收齐后统一缴纳,不接收个人名义缴费。

  缴纳评审费地点: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30号贵州省司法厅(1101室)。

  4.政策性审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11月21日前完成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初审)结果将于2022年11月21日前在贵 州省司法厅官网(https://sft.guizhou.gov.cn/)和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公示,申报人员也可用个人账号登录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查看审查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接受申报人员补充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对初 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据实反映相关情况。

  5.线上评审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向评委会说明情况并提交纸质材料,经评委会同意后参加线上答辩。未参加答辩、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提交 代表论文的申报人员,取消评审资格。

  6.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及存档。从2022年起,职称评审通过结果不再采取纸质评审表形式确认。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贵州 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在“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附件7),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有关注意事项

  (一)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博士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二)专业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因专业岗位变动的专业人员,现从事工作与原工作分属不 同系列,但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在新岗位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以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条件 参照正常申报条件。经评委会批准转评的,任职资格时间从原取得资格时间算起。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直接申报高一级资格的,须按破格条件申报。

  (三)由机关调整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机关调整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事 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首次申报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档次(台阶)限制。根据取得国 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后的实际工作年限,按照正常申报条件 规定相应任职资格的最低任职年限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任职。在评审时,除考察其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情况外,还应结合其在机关工作岗位、工作业绩、日常工作量、考核情况、解决实际 问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四)律师系列职称破格申报推荐。破格申报律师系列职称的人员,需由2名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且具备同系列正高级职 称的专家(或1名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且具备同系列正高级职 称的专家和1名高教系列法学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填写《破格申报推荐专家意见表》(附件3)署名推荐。

  (五)中央在黔单位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由中央在黔 单位出具委托函,报省人社厅按程序创建账号。外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上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函,报我省同级人社部门按程序创建账号。

  (六)各用人单位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审核。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人员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行为的,经调查核实,从认定之日起记入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申报,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七)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ywgz_97/lsgz/202208/t20220803_75928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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