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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多重保险”并不等于“多重赔偿”

时间:2022-07-29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在订立合同时,为了防止对方违约,许多人既约定定金罚则,又主张违约金、赔偿金,认为这样就给合同加上了“多重保险”,但这么做真的可行吗?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孙某因退租发生纠纷,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支付租金、物业费、违约金、商铺装修免租期房租、违约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阅卷发现,原告的诉请中出现了两处违约金主张,且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更是约定了多项违约责任条款,既有承租方违约后不退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也有违约后支付6个月房租作为损失赔偿金的惩罚性条款。

  经了解,受疫情影响,被告经营困难,故向原告申请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法官决定通过调解处理,多次与双方沟通,从民法典相关规定和构建诚信社会等角度释法明理,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从起诉时的16万余元协商为2.8万余元,商铺装修免租期房租与履约保证金相冲抵,原告不再主张,被告于一年内向原告支付租金、物业费、违约金共计7万余元。

  “本来以为合同约定是你情我愿,没想到法律另有规定,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为我上了一堂深刻的普法课。”“疫情之下,我真的是有苦难言,感谢法官,让这件事能够圆满解决,我一定按时付款。”当事人纷纷向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只能择一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择一主张,定金和损失赔偿金可以合并限制性适用,但应注意,定金和损失赔偿金的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一方主张调整违约金金额,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你情我愿”约定的多项违约责任条款,诉讼时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多重保险”并不等于“多重赔偿”,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116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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