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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环境资源法庭首案当庭宣判!

时间:2024-06-15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在宣判!”6月4日上午,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4年1月19日乘坐航班从境外抵达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通关。海关工作人员从赵某某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一批,后经鉴定系来源于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属大穿山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7641元。另查明,该被告人曾于2023年4月2日因违规携带象牙制品入境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到行政处罚后,又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且价值二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是成都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开庭审理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自2024年5月1日正式收案运行以来,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共受理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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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山甲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

  

  全球已知的穿山甲物种有8个,包括4个亚洲穿山甲以及4个非洲穿山甲,对穿山甲鳞片、肉和其他部位的需求已经使得马来穿山甲、中华穿山甲和菲律宾穿山甲三个亚洲物种数量急剧下降。

  

  近年来,非洲穿山甲非法贸易猖獗,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已经成为穿山甲鳞片的主要分销中心。

  

  作为遭受非法贸易最多的哺乳动物,所有穿山甲物种均已被列入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2020年6月,我国把穿山甲由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升至一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52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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