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今年六五环境日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6月1日至6月5日,四川部分法院对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集中宣判,共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判处罚金1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500元,土地修复费用157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78363元,并结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探索通过在破坏地所在乡镇、村社发放森林资源保护宣传资料、义务巡山护林等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
案例一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宣判的是被告人王某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王某友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为修建高山冷水鱼项目,使用挖掘机等工具将位于合江县车辋镇金龙村七社雷风洞(小地名)处的林地毁坏。经调查,违法占用林地面积9.57亩,按森林类别分类:国家公益林8.23亩、一般商品林1.34亩。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友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友破坏林地导致生态损害赔偿费用78363元,由王某友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34995元用于补植复绿,其余费用43368元由王某友通过在破坏地所在乡镇、村社发放森林资源保护宣传资料(1万份,1元/份)、义务巡山护林(2000元/月)等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若王某友未按本判决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则恢复追缴生态损害赔偿费用78363元。
庭审现场
本案被告人违法占用林地面积较大,破坏了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合江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庭审现场搬到田间地头,让群众“零距离”旁听案件审理,以真实案例“沉浸式”开展普法宣传,在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强化警示教育,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让每个人都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推动者,促进人与自然双向奔赴、和谐共生,用实际行动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绿色生态屏障。
案例二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是被告人袁某南、严某秋、李某金、王某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2023年8月初,被告人袁某南在叙州区凤仪乡发现一株桢楠树,并从被告人王某明处得知该桢楠树系被告人李某金所有,经王某明介绍,后双方以8000元的价格买卖。被告人严某秋得知后,向袁某南表示愿意购买,并微信转账10000元。2022年8月下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袁某南向李某金支付购买费后,与严某秋及砍工一起将该株桢楠树砍伐,并将该株桢楠树树蔸及树干截成五根桢楠树原木。
经鉴定,涉案林木是天然野生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龄为59年,立木蓄积量为2.4042m³,市场交易价合计20752.5元。严某秋曾因在2017年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严某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袁某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分别追缴被告人李某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和王某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已退缴),上缴国库,并判决在案扣押的一个桢楠树蔸、五根桢楠树原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侦查机关扣押物品
林木主身份并非免责金牌,砍伐林木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该案的审判对辖区内村民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对违法犯罪者具有重大的教育、警示效果。
案例三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是被告人杭某金、陈某贤、曾某东、罗某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2018年下半年,被告杭某金、陈某贤共同出资从部分村民手中租用了案涉土地,在未办理土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倾倒建筑工地弃土和建筑废渣,并使用建筑工地弃土拓宽、延长机耕道。2020年5月下旬和同年年底,杭某金、陈某贤先后邀请曾某东、罗某友入股。
经鉴定,杭某金、陈某贤经营的弃土场占用农用地12.077亩。其中耕地8.8523亩,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种植园用地1.1536亩、林地2.0711亩。拓宽和延长道路占用农用地5.6272亩,全部为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4.5279亩。其所占耕地耕作层已被严重破坏,土地种植功能已丧失,不能继续耕种,已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程度。通过技术评审后的《杭某金等人破坏长宁镇星月村、曙光村农用地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明确,恢复农用地种植条件,土地复垦投资预算为15.70万元。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杭某金、陈某贤、曾某东、罗某友按照上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要求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垦,并经主管部分验收合格;若未按本判决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则应承担涉案土地修复费用15.70万元,并支付本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费2万元。
该案邀请宜宾市自规局工作人员、长宁县自规局工作人员、村干部、田长以及部分村民代表等七十余人旁听了本案庭审。庭审结束后,受邀的工作人员代表、村民代表纷纷表示此次庭审观摩是一堂生动的农用地保护普法课,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绝不是一句空话,破坏土地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起相应修复义务,法检两院在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批案件从保护自然资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角度出发,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又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开展替代性修复方式,为建设美丽四川贡献了司法力量。四川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域全程全要素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绘就美丽四川新篇章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