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监17号
松原市金谷粮库:
本院受理的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申请监督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监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申诉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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