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明知丈夫林某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为帮助丈夫逃避法律责任,在2021年6月28日公安民警对其家进行搜查时,将丈夫藏于家中的26小包毒品从窗口抛扔至楼下。后该毒品被查获,经鉴定称量,彭某抛扔的毒品为海洛因,净重56.3751克。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法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犯罪活动时,为犯罪分子销毁罪证,其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告人彭某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包庇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本人也未涉及毒品违法行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说理】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行为。我国《刑法》在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了包庇罪,又在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立法既然已经先规定了包庇罪,为什么又要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原因在于:包庇罪的行为方式只有做假证明一种;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方式,不仅包括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还包括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以及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包庇罪仅是作虚假证明,如果是毁灭有罪、罪重的证据,不构成包庇罪;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不仅包括以作假证明的方式包庇,还包括隐藏、转移、毁灭有罪证据以及其他情形。也就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更加多元化,入罪情形更加宽泛。被告人彭某帮助毒贩丈夫转移、毁灭罪证(毒品),没有伪造无罪、罪轻的证据,其行为不属于“作假证明”,不构成包庇罪,但却符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方式,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故应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其进行惩处。商州区法院基于彭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不大等因素,对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都要树立自觉禁毒的意识,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发现他人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举报,做到对毒品犯罪分子不放纵、不包庇。包庇犯罪就是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作为家庭成员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员,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意识,发现亲友等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要及时制止,并劝导放弃犯罪、自动投案,切不可听之任之,更不能予以包庇,使自己和他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包庇他人犯罪不但不能减轻被包庇者的罪责,包庇者自身还会构成犯罪,最终将事与愿违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