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2月初,花甲之年的被告人朱某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700克带回家中出售。从2015年7、8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朱某先后三次在县城及其家中向吸毒人员舒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0克,非法获利1700元。2016年5月5日,朱某再次在其家中与舒某进行大宗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495.3克。
【裁判结果】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1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以贩卖为目的买入毒品,贩卖毒品已经既遂。2016年5月5日的毒品交易未完成,查获的大宗毒品未流入社会,且被告人朱某能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说理】
贩卖毒品包括买入和卖出,只要完成其一就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以贩卖为目的,其买入毒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既遂,是否卖出不能否定之前已经既遂的犯罪,朱某应承担犯罪既遂的法律后果,大宗毒品未流入社会只是案件处理酌情考虑的一个情节。我国《刑法》规定贩卖冰毒50克以上的,就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朱某贩卖冰毒500多克,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做到了罚当其罪。
【典型意义】
甲基苯丙胺(冰毒)被认为是新型毒品的代表,其危害不亚于传统毒品,联合国禁毒署的统计数字表明冰毒吸食者已位列世界第二位,冰毒犯罪也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花甲之年的朱某心生邪念,贩卖大宗毒品,将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余生。案件启示:贩毒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不论买入的毒品是否卖出,不论是否牟取到利润,只要触犯将处以重刑甚至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