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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名誉侵权?看法官如何认定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案情回顾

  陈先生的妻子李姐与刘先生的妻子李妹与系姐妹关系。2020年6月,李姐前往父亲住处,与李弟、李妹及刘先生召开家庭会议,商讨父亲赡养事宜,陈先生并未在场。当晚,李姐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刘先生垫付急救费和医疗费790元,但李姐终因脑出血救治无效去世。李姐去世后,陈先生向李弟发送微信,谴责其三人没有及时救治,使其错失最佳抢救时间,要求其三人深刻反思。李弟将上述微信内容转发至家庭群里,后有两位亲戚询问刘先生李姐病故事宜,并持怀疑态度,刘先生据此认为陈先生在微信里发表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对于李姐的突然离世,其丈夫陈先生非常悲痛,在情感上无法接受,故对李姐的死亡原因产生了一定怀疑。陈先生向李弟发微信进行道德谴责,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其并没有向不特定多数人或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微信内容故意侮辱、诽谤刘先生,意图降低刘先生的整体社会评价。其他亲属在微信群中看到的内容系李弟转发,并非陈先生直接发送,故陈先生没有实施侵害刘先生名誉权的行为,亦未对刘先生名誉造成实质损害后果,故陈先生通过微信向李弟发表的言论不构成对刘先生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对于刘先生要求陈先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刘先生要求陈先生支付其垫付的抢救费790元,庭审中陈先生对垫付费用予以认可,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法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侵权一般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通过侮辱、诽谤等形式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

  2、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3、毁损名誉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向第三人公开;

  4、受害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降低。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需要同时符合,才能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名誉权和言论自由均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高低之分,在这两项权利冲突的时候,要正确划清两者的界限,遵循权利协调和利益衡量规则,在具体案件中探讨应对哪一项权利予以倾斜、由哪一项权利作出让步的问题。结合本案,陈先生仅在面对丧妻之痛时向李弟合理表达自己的情绪,但若陈先生故意在朋友圈、微信群中散布上述言论或向双方亲友等数人转发上述言论,使得刘先生社会评价降低,便构成了对刘先生的名誉侵权。所以告诫大家,今后在指责他人时,一定要分清场合,否则可能为自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88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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