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中法院在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案中,积极准确适用新规,迅速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案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以来,渝中法院受理的首例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财产保全案件。
渝中法院受理申请人钟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余某某、王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1亿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2009年9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由申请人投入5600万元建设资金以借贷方式参与XX地块的项目建设,2009年至2011年期间,钟某某共计向被申请人转款约9900万元。申请人称,在扣除不定期偿还的利息等款项后,现被申请人仍有1.1亿元欠款尚未支付。
渝中法院保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结合《通知》规定,立即从案件管辖、基础法律关系、保全标的金额以及财产线索等角度进行全面审查。根据《通知》规定,该案标的额应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保全中心当日便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线索对被申请人名下七个银行账户进行依法冻结,并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轿车一辆。有力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渝中法院将进一步严格落实新的管辖标准,依法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积极发挥财产保全措施的积极作用,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最好的执行兑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