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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案双查!岳阳县检察官追诉毒贩“自洗钱”

时间:2024-03-02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长安网  

  近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贩卖“依托咪酯”案件时,发现赵某利用女友魏某、朋友罗某的微信接收毒资,有疑似“自洗钱”行为。经深入分析研判,承办检察官最终追诉赵某洗钱罪。

  案情回顾

  赵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但并未让他有所醒悟,反而在接触“依托咪酯”后产生了贩卖的恶念。2023年10月,在明知依托咪酯已于10月1日被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后,仍先后七次向吴某某、唐某、何某等吸毒人员贩卖依托咪酯,并多次通过魏某或罗某的微信收取毒资再转移至本人支付宝账户,共转移毒资6030元。

  检察履职

  一、引导侦查,追诉洗钱漏罪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赵某多次利用他人微信账户收款,可能涉嫌洗钱罪,遂在审查起诉期间多次引导公安机关取证,通过调取魏某、何某微信账户向赵某支付宝账户转账的记录,并与接收毒资的记录一一对应,厘清每一笔毒资去向,最终查实赵某为掩饰、隐瞒贩卖“依托咪酯”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毒资。岳阳县检察院遂追加认定赵某洗钱罪。

  二、释法说理,促成认罪认罚

  在查实赵某洗钱罪的事实后,承办检察官向赵某详细释明“自洗钱”犯罪的相关规定,使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最终促成赵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2023年12月29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26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赵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案是该院起诉的首例“贩卖依托咪酯+自洗钱”案例,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及“依托咪酯”被列管后,检察机关落实“一案双查”规定,坚决打击贩卖“依托咪酯”及自洗钱犯罪的成效。下一步,岳阳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履职,强化涉依托咪酯犯罪及洗钱犯罪的打击态势,提高办案质效,为打击依托咪酯及反洗钱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亦规定,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也就是说:

  吸食“依托咪酯”等于吸毒,贩卖“依托咪酯”等于贩毒!

  ②刑法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掩饰、隐瞒行为的,构成洗钱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到洗钱罪的打击范围中,即对于实施毒品等七种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如果为掩饰隐瞒收益来源实施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应受法律惩处。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6/63/13582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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