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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境外“盗刷”,资金损失由谁承担?

时间:2024-01-04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信用卡遭遇境外“盗刷”,是银行管理疏忽?还是另有玄机?资金损失由谁来承担?

  2020年9月13日,何先生收到广州某银行手机短信通知,其信用卡发生一笔金额为6888美元的境外预授权/消费。在确认当时并未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何先生马上致电银行挂失了信用卡。

  然而,这笔款项还是在两天后被划走了。何先生认为银行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遂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偿还被盗刷款项等。

  

  何先生认为,收到交易短信通知后,他已经及时挂失信用卡,且没有对这笔交易输入CVV码等关键信息,但涉案款项两天之后仍被划扣。在此期间,若能核实非其本人操作,扣款是可以撤销的。

  银行则认为,银行客服收到原告请求后,已第一时间向Visa组织申请调单以及差错处理,Visa组织经过核实,认为交易属于原告本人操作,因此未予以止付。银行方面已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

  

  法庭经审理查明,何先生曾于2020年3月利用翻墙软件登录过一个境外网站进行交易,提交了该信用卡的关键个人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2020年9月,交易再次发起,正是由商户核验了原告的信用卡信息。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先生通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上网方式访问国外网站,并且单方面认为链接是安全的,从而输入自己的信用卡卡号、CVV码等信息进行交易,导致上述关键信息存在被泄露、非法存储的风险。根据何先生与银行关于信用卡使用的合约约定,在未受安全保护的互联网使用信用卡的,产生的损失应由何先生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大湾区之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电视珠江频道)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22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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