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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首推简案速决机制凸显行政复议高效便民制度优势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近日,孙先生收到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其不服某行政机关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50元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被申请人主动纠正了违法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随即作出终止决定。该行政争议从立案到案结事了仅用了11天,孙先生高兴地说“没想到这么快就有了结果”。

  今年以来,山东省临沂市司法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率先在市级层面试行行政复议简案速决机制。

  创新速决机制。制订了《临沂市行政复议案件速决程序规定(试行)》,明确速决受案范围和工作流程。将当场作出的和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等8类案件作为适用速决程序的范围,对案件审前甄别、审前准备、案件审理、办理方式、目标考核等重要环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将通知期限、答复期限、审理期限等时限缩短为不超过原来的50%,试行“速调、速审、速结”以及“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流转、当天通知”的“三速四当”速决程序。

  组建速决团队。成立速决团队,由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任队长、一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其他办案人员为队员,适时在复议机构系统内部选拔业务骨干充实办案力量。速决团队实行“全员办案、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一口对外”的运作模式,每起速决案件均由2名办案人员承办,其中一人主办、另一人协办,所有案件经队长审批后按程序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确保办案质效。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办案,将“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真正落到实处,对不适宜速决的案件,经批准后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试行速决机制以来,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75件,其中按照速决机制受理的案件101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速决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8件,实际纳入速决案件93件,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53.14%,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大幅提升。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fygz/202205/t20220526_455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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