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 > 正文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法院网
一、中止办理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办理:
(一)救助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配合审查的;
(二)救助申请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办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办理。
二、终结办理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办理:
(一)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在办案期间已经消除的;
(二)救助申请人拒不认可人民法院决定的救助金额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办理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司法救助政策系列指引之五:司法救助注意事项
下一篇:司法救助政策系列指引之三:国家司法救助金的确定
京ICP备19029985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