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近期,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该案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徙刑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在菲律宾金鼎元博彩中心公司上班期间,2019年1月份至3月份,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先后收买他人办理的共计11套银行卡(每套包含: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正反面信息、银行卡及U盾密码),分两次出售给他人,非法所得38000元。2019年4月份,陈某又与其妹夫程某商议好合伙收买银行卡牟利。并通过微信认识刘某等人,程某从刘某等收购信用卡38套;刘某又通过他人收买银行卡36套,2019年4月19日,程某通过申通快递将收买的部分银行卡全套打包从大荔县寄出,进行非法交易。大荔县公安局2019年6月13日立案侦查,抓获程某、陈某后,查证二人共收购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51套,28套寄往广西崇左市,剩余23套扣押20张。
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用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本案所涉及的银行卡属于信用卡。被告人陈某、程某、刘某、等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对信用卡信息资料所享有的隐私权,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案信用卡均在5张以上,数量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程某、刘某等人在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过程中,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被告人陈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程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