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平利县法院成功调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促成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某物业公司退出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本案被告徐某(化名)未缴纳2020年至2021年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被告徐某表示,其近三年未在该小区居住,且某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管理服务期间,多处管理服务不到位,其数次反映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均得不到妥善处理,故其不应全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表示,被告所述部分问题属于开发商遗留问题,物业没有提供该部分服务的义务。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细心释法明理,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耐心答疑释惑。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物业费。
法官说法: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若物业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部分义务,业主可通过相应渠道(例如: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而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对抗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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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之后还没入住,要向物业交物业费吗?
答: 物业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我不满意能拒交物业费吗?
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如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而拒交物业费,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等原因,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可以减免物业费。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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