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肆意妄为,随便辱骂、故意阻拦、挑衅袭击执勤民警,最终因一时的冲动而身陷囹圄。近日,延安市洛川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袭警案,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7月27日22时许,洛川县公安局石头派出所三名民警驾驶警车在石头镇街道巡逻期间,见一酒店门口有三人正在撕扯,遂驱车靠近准备盘查,醉酒人员王某某上前阻拦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孟某下车查看情况时,王某某用拳头在其胸部打了两下,后被同行人员拉开。此时王某某仍不肯善罢甘休,又对民警李某进行贴身挑衅,并自行倒地声称民警将其打倒,片刻后起身再次在民警孟某右侧头后部打了一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