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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十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王某甲故意杀人案

  ——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坚持“零容忍”

  2.文某东强奸案

  ——利用共同生活及身份上的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严惩

  3.罗某、谭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

  ——依法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行为

  4.彭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引导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合理利用网络,打造清朗网络空间

  5.黄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对虐待幼儿的幼儿园教师适用从业禁止

  6.被告人帅某甲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筑牢阻断大学生帮信犯罪“防火墙”

  7.吴某组织卖淫案

  ——主动救助刑事被告人家庭困境儿童

  8.张小乙、张小丙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

  ——全省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正确履行抚养义务

  9.肖某诉吉安某小学、吉安某保险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劳动教育活动负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10.杨某诉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运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联动机制提升司法效能

  

  案例一

  王某甲故意杀人案

  ——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坚持“零容忍”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的女儿何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殁年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的同桌同学。2019年5月9日,王某甲得知女儿被刘某某“欺负”后在班级群发消息质问,刘某某之父刘某联系王某甲未果,又联系其妻何某进行沟通、道歉,班主任汪某某从何某处得知王某甲脾气暴躁,应何某要求转告刘某夫妇先不要和王某甲见面,并答应给刘某某调换座位。10日早上,王某甲送何某某上学时在校门口未看到刘某某家长,在得知多方都在积极解决此事时仍不满意,执意将女儿送回家中,并购买刀具,冲进教室,持刀连续捅刺刘某某的要害部位,又将刘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致刘某某大量失血死亡。后公安人员将在学校等待的王某甲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女儿与同学发生摩擦矛盾后,学校老师及对方家长已经在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但被告人不能理性、平和处理,竟购买刀具闯入学校课堂公然行凶,砍杀毫无反抗能力的弱小幼童,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家长因不能正确处理未成年子女在校期间与同学间的摩擦矛盾,持凶器闯入校园课堂,公然杀害弱小幼童的恶性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核准被告人王某甲死刑,表明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鲜明态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王某甲虽有自首情节,但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对其适用死刑。人民法院通过案件查明的事实,将学生之间矛盾摩擦引发的校园纠纷与校园欺凌区分开来,引导学校和家长正确对待和处理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加强沟通,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校园纠纷,营造团结友爱的班风、校风和家风,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报复,最终对双方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案例二

  文某东强奸案

  ——利用共同生活及身份上的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

  应当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害人文某某(2007年7月出生),随母亲涂某、妹妹文某及涂某同居男友被告人文某东一起生活。2017年9月前后的一天下午,文某东趁涂某和文某不在家之际,对文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并持续不定期实施侵害行为,一直至2020年6月被发现。经诊断,被害人文某某处女膜陈旧性裂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东违背被害人文某某意志,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利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及身份上的便利,多次、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文某东到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部分的犯罪事实进行狡辩,未如实供述,亦未反思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及今后人生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主观恶性深,悔罪认罪态度差,根据文某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典型意义

  幼女因思想单纯懵懂、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差,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对象,特别是幼女被性侵犯罪需引起社会关注。社会生活中,父母离婚后,随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由于亲生父母疏于关心爱护,被共同生活人员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严重悖离人民群众朴素的伦理道德期待,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本案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对被告人利用与未成年被害人共同生活及身份上的便利条件,诱骗、胁迫被害人多次、长期发生性关系的,依法认定为情节恶劣,予以从严惩处;同时,本着“应救尽救”的救助、帮扶理念,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司法救助。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该类肆意挑战法律红线及道德底线的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零容忍态度,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提示重组家庭,父母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保护,防止其受到身边“中山狼”的侵害。

  

  案例三

  罗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依法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等四人在某饭店负责公司KTV运营团队“公关小妹”的入职、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四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吴某、杨某、宋某等女性系未成年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其在娱乐场所担任“公关小妹”,以高额服务费引诱其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酒、陪唱服务,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上缴其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等四被告人共同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鉴于四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一些不法分子却把黑手伸向他们,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物资匮乏、生理心理不成熟或精神空虚等弱点,以引诱、欺骗、威胁、强迫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和控制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故《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力度。本案被告人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致使未成年人身陷不良社会环境,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其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本案具有裁判指引示范和社会行为引导双重意义,既牢牢守住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后一道防线,同时警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经营,不得越过法律雷池侵害未成年人,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当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推进休闲娱乐业有序发展。

  

  案例四

  彭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引导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合理利用网络,

  打造清朗网络空间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彭某(2002年5月生)在“118发卡网”购买淫秽视频观看后产生了贩卖淫秽物品赚钱的想法,于是在该网站开设名为“看片神器”的店铺,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网盘、网站、软件获利546元。彭某还通过QQ向他人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网盘,并通过微信收款,获利44978.55元。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调取了彭某在上述网站开设的店铺中所贩卖网盘内容,经鉴定,网盘提取的1415个送检文件中,1010个鉴定为淫秽视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开设网站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电子信息的网盘、网站、软件非法牟利546元,通过QQ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网盘非法牟利44978.55元,共计牟利45524.55元,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彭某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等。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的成长、生活环境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被告人是一名留守儿童,随爷爷奶奶生活,因不服管束,初中未毕业便辍学。被告人平时喜欢上网,逐渐染上浏览网络色情信息的恶习,因贪图安逸享受而自身又无独立经济来源导致心理失衡,加之缺乏家庭关心教育,最终走上了贩卖淫秽物品的歧途。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一些淫秽色情信息充斥网络,未成年人往往出于好奇、辨别及自控能力较差,首当其冲成为被污染、毒害的群体,不仅其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危害,而且极易被诱导犯罪。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应该是未成年人焕彩青春的“乐园”,而不是违法犯罪的“温床”。通过依法审理这起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引导未成年人提高网络素养,依法、文明、安全、合理利用网络,对于净化网络生态、助建网络文明具有积极意义。本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对认罪认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同时充分考虑利用网盘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的特点,综合考虑贩卖视频数量、评估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等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促进其重新回归社会。

  

  案例五

  黄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对虐待幼儿的幼儿园教师适用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系九江市浔阳区某幼儿园教师。2019年5月5日,黄某在教室给班里儿童排练“六一”儿童节舞蹈的时候,因熊某、杨某、陈某三名儿童不认真、不听指挥,遂先后用缝衣针扎了三名儿童手臂、臀部等不同部位,导致熊某左臂出现小伤口、陈某右边屁股出现红肿点。后经家长发现儿童身上伤口并报案,公安民警通知黄某在幼儿园门口等候,5月6日,黄某主动前往幼儿园并同等候在幼儿园的民警一起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幼儿教师,本应对其看护的幼儿进行照料、保护、教育,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使用针状物伤害多名幼童,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禁止黄某从事看护教育工作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幼师虐童”案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严厉惩处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者虐待所看护、监护对象情节恶劣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刑法修正案(九)》还新增了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虐待未成年被看护人的犯罪人,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这对于剥夺犯罪能力、有效预防再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教育是培养年轻一代、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途径,幼儿园教师背负着社会的良心,守护着民族的未来。本案显示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的立场,拉紧了幼儿园教师等群体从业的法律红线和师德底线,引导社会公众共同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案例六

  帅某丙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筑牢阻断大学生帮信犯罪“防火墙”

  

  基本案情

  被告人帅某丙、吴某某、郑某某均系在校大学生。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间,帅某丙、吴某某、郑某某等八人受同案被告人帅某甲、帅某乙之邀,向他人收购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U盾、关联电话卡),出卖给境外不法分子进行牟利,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帅某丙、吴某某、郑某某分别收购、出售信用卡5张,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61,197元;被告人吴某某收购、出售信用卡4张,提供支付结算帮助732,707元;郑某某出售信用卡2张,提供支付结算帮助1,832,871元。被告人等另有伺机通过充值、挂失、注销、补办等方式盗取卡内资金的事实(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帅某甲、帅某乙、帅某丙、吴某某、郑某某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均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十名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十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60,000元不等,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中郑某某等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及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在校大学生群体由于涉世不深、辨别能力差、无独立经济来源,较易被不法分子“围猎”,成为“帮信罪”的重点群体,一旦行差步错踏入职业陷阱,将付出沉重的人生代价。共青城市具有高校集聚、大学生富集的特点,为了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共青城市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探索将未满二十二岁大学生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庭管辖范围,并积极构建“院校共建”机制,通过开展巡回审判、校园送法、模拟法庭等沉浸式普法宣教活动,努力构筑起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教育大学生扣好人生第一颗“法治纽扣”,不为蝇头小利所诱惑,不被犯罪话术所欺骗误导,绷紧法律之弦,守住行为边界,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无滋生的土壤,彻底远离纯洁高尚的“象牙塔”。

  

  案例七

  吴某组织卖淫案

  ——主动救助刑事被告人家庭困境儿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等三被告人为某主题宾馆卖淫场所股东,于2017年9月起长期租赁该宾馆二楼9间房间用于进行卖淫活动。吴某负责解决卖淫场所运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其他被告人负责联系卖淫女来场所卖淫,三被告人共同分配色情活动违法所得。自2017年9月至11月,吴某两次分成共计34000元。2017年12月7日晚,公安民警对宾馆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卖淫女、嫖客及卖淫场所工作人员。同年12月20日,吴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缴纳赃款人民币34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撤销之前生效判决中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与本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吴某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吴某的儿子(2007年出生)患有恶性肿瘤“脑髓母细胞瘤”,前期手术化疗等花费100余万元。为给儿子治病,吴某欠了不少外债,其实施组织卖淫活动是为了给儿子筹措医疗费用。为避免发生吴某之子在吴某服刑期间无钱治病的情况,法院为吴某之子制定了三年帮扶救助计划,连续三年从法院倡导成立的萍乡市安源区司法救助协会(社会救助性质)申请两万元医疗救助费用,用于吴某之子的继续治疗。目前已发放司法救助款2笔四万元,吴某之子日渐康复,其学业也没有中断,现已成为一名初中生。

  典型意义

  法之力在于理,也在于情;法律惩治罪犯,也扶危济困。人民法院不仅要维护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审判中发现的其他困境儿童,也应主动延伸职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刑事被告人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未成年子女是无辜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扩大帮扶救助范围,借力社会性质的司法救助协会,对陷入困境的被告人的子女进行救助,既呵护了一个儿童的生命健康,也让被告人真切感受到法官的良心、法律的良善和社会的关爱,促使其重拾生活的勇气与信心,积极改造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人民法院既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情和责任担当。

  

  案例八

  张小乙、张小丙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

  ——全省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正确履行抚养义务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1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儿子(张小乙2岁,张小丙4岁)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但自2015年9月1日起,张某便再未支付小孩抚养费,亦未履行其他监护责任。王某遂代理两个小孩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小孩抚养费的支付达成协议。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被告张某的既往行为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客观上不利于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张某积极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并明确了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孩子、学校老师交流沟通的频次,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在《家庭教育令》发出和承办法官回访督促后,张某及时给付抚养费并多次探望两个孩子。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江西省首份《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范畴,使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无论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如何变化,父母对孩子的关心教育不可缺失、监护责任不容推卸。针对本案中被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并主动作为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懈怠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快乐成长;推动家庭发挥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的作用,用法律和亲情照亮孩子的成长之路。

  

  案例九

  肖某诉吉安某小学、吉安某保险公司教育机构

  责任纠纷案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劳动教育活动

  负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为了开展学生劳动教育,吉安县某小学组织学生分发午餐,三年级以上班级午餐时安排学生从食堂抬饭至班级。2020年9月30日中午,肖某(2010年5月出生,该校五年级学生)受学校安排从事抬饭劳动,不慎在第二次抬饭中摔倒,致左肱骨髁上骨折。摔伤时,肖某与同学前后共抬饭筐,肖某位于后方,摔伤处位于食堂至教室水泥地面,路面开阔平坦。抬饭工具为30-40CM高的方形塑料筐,左右处设有握把,装有盒饭20余盒,总重量约为20余斤。经司法鉴定,肖某确认为九级伤残,受伤之日起护理期为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后续医疗费为两仟元。因无法与学校达成协商意见,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206666.2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评判标准是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安排学生接受与年龄相适应的劳动,是履行教育职能的一部分,但学校在安排学生劳动教育时,也负有科学安排劳动内容、提供合适劳动工具、指导科学劳动方法、合理管理劳动过程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肖某与同学一前一后抬饭,走在后面,负重虽未超出其体能,但后方视线不佳,徒手抬饭筐容易绊脚,存在摔跤等意外风险,吉安某小学在劳动安全教育中,未对此风险科学预估和合理防范,存在过错。肖某年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对自身安全应有与其认知相当的注意义务,其未按劳动常识“一左一右”前行,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认定吉安县某小学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肖某141768.35元。因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学校所承担的责任,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代为赔偿。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新的《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将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劳动成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程。学校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安排学生从事适度的劳动教育,有益于播撒热爱劳动的种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指导科学劳动方法和操作规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鉴于劳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学校应尽量购买相应保险,形成风险替代机制,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学生权益。本案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警示学校在劳动教育过程中加强安全风险防范,避免学生受到身体损害,确保劳动教育有效开展。

  

  案例十

  杨某诉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运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联动机制提升司法效能

  

  基本案情

  江西省抚州市的黄某与贵州省黔南州的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下女儿黄小甲,2008年12月生下儿子黄小乙,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儿子均由父亲黄某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跟随黄某共同生活,但黄某对女儿黄小甲十分严厉,会因女儿学习成绩不好、未完成作业、没做好家务殴打女儿,致使女儿十分害怕黄某。2021年8月,杨某得知女儿再次被黄某殴打,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杨某考虑到女儿的处境并在事先征求女儿的意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黄小甲由其抚养。经法庭询问,黄小甲表示更愿意和妈妈杨某在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小甲已年满14周岁,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自愿跟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且杨某有抚养能力,故判决黄小甲跟随杨某共同生活。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考虑到变更抚养关系后,黄小甲将随母亲杨某到贵州工作生活,如何保障其在贵州的生活、学习成为切实维护未成人权益的关键。为此,抚州中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一方面在审理过程中联合妇联到黄小甲就读学校走访,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并向学校通报案件情况,帮助沟通转学事宜;另一方面同时告知杨某为女儿做好转学准备后,再到抚州接女儿。二审宣判后,黄小甲跟随母亲前往贵州生活。为进一步了解黄小甲在贵州的学习生活情况,抚州中院还与市妇联联合致函黄小甲就读学校询问黄小甲 的学习生活状况。目前,该校已回函说明了黄小甲的学习生活情况,并表示将与抚州法院、妇联一起为女孩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抚养关系变更案件时,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生活、学习等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处理,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生活和学习环境。本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建立未成年人维权保护联动机制,在判决前与未成年人父母充分沟通,避免判决后因子女交接引发新的矛盾,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和协调,考察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为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在判决后延伸司法服务,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的状况,做到判决结果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无缝对接”,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153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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