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庭审真正设身处地的考虑了我们企业所处的困难局面,让我感触很深,考虑后提前履行调解协议,争取和原告公司再次成为生意伙伴。”被告王某某在拿到调解书后如此表示。
“没想到可以在调解确定的期限前拿到货款,让我特别感动,真心感谢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原告刘某带着锦旗特地从呼和浩特市赶到洮南市法院向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为何同一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都作出了如此表态?承办法官又做了怎样的工作,促成最后的和解?
案件背景
2020年9月,被告洮南市某畜牧公司通过电子订单的方式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某畜牧科技公司订购了一批宿苜草。在自提货物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可事后被告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无力支付后续尾款。因疫情原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就履行合同细节达成一致,因被告拒绝支付尾款,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官研判促和解
洮南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研判,认为案件双方既涉农牧企业,又涉疫情纠纷。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力促双方和解。
承办法官多次主动联络案件双方,了解到现在被告企业经营困难,又因厂房发生火灾,目前正处于理赔过程中,无力一次性给付货款。承办法官就此情况与原告方积极沟通,经过细致的辨法析理,原告企业表示了认同,同意被告企业延期付款。
最终,承办法官以直播庭审的方式促成当事双方当庭和解。被告企业对于洮南市法院在危难之际伸出援手的行动和原告企业的谅解深受感动,第一时间多方筹措资金在调解确定的期限前给付了货款。最终,案件真正实现了和解,促使矛盾纠纷圆满解决,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后释明、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建立“全程调解、方法人性、主体多元”的诉讼调解模式,采取群众、企业最容易接受的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同时对于受疫情影响的涉案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可能多调解、多和解,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帮助企业争取时间、渡过难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