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春耕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与升级。
原告李某雇被告周某进行春耕工作,按照购买种子时的种植说明书要求应当株距九寸播种,但由于机器故障,导致播种密度过大,因为种植密集有可能导致减产甚至绝收,李某便找派出所解决。经过公安干警调解后,周某向李某支付了因密度增大导致多出的3000元种子款。种子款的问题虽然解决了,但种植柱距密度过大的问题仍未解决,周某表示自己已经付过多出的种子款,拒绝支付疏苗费,为此李某便来到法庭,请求法官帮忙解决。
了解案件情况后,法官立即前往现场查看了秧苗的长势,并询问了帮助疏苗人的工资、工时等情况,随后通知双方在疏苗作业结束后到法庭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情理、法理等多个方面对周某进行疏导,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周某支付李某疏苗工时费及后续可能的减产损失2600元的调解意见。
在法官见证下,周某当即向李某支付2600元,双方握手言和,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