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随着经济社会和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支付工具越来越多样化、便捷化,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近日,绩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0 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在周某的组织带领下,参与“跑分”活动,通过支付宝接收并转移上游犯罪所得资金共计950余万元,获得违法所得共计25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所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使用支付宝结算支付工具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同时具备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认罪认罚等酌情从轻情节,法院经综合考量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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