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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2024)苏131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远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罪犯范远珍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范远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范远珍于2024年10月8日产下一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出生证明、病例材料等。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范远珍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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