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指使张某(另案处理)寻找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李某负责提供车辆、撬棍等作案工具,张某负责开车接送。张某指使三名少年(分别为12岁、13岁、14岁)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某渔具店、某副食店、某副食百货商店盗窃现金、香烟、鱼竿若干。没过几天,又指使其中两名少年依旧以撬门方式进入某烟酒店,因被他人发现而未盗窃成功。但其仍不死心,再次让两名少年进入某副食商店盗窃香烟若干。经查,盗窃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名未成年人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