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监察 > 正文
时间:2024-09-08 作者:佚名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案例
小李将汽车停靠在某银行门前,因未观察后方情况,开车门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闫相撞,导致小闫倒地受伤。小李下车查看后认为小闫并无大碍,准备驾车离开。小闫夺下小李的车钥匙,要求报警等警察过来处理。小闫这么做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上一篇: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建设“四强”党支部 打造坚强战斗堡垒
下一篇:朝阳中院:召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暨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专...
京ICP备19029985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