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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法院:快速执结效率高

时间:2022-07-2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7月20日,太湖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标的3600元的案件时,到被执行公司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终于促使该案执结。

  2021年5月17日,詹某某与安庆某运输公司签订《服务管理协议》,詹某某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安庆某运输公司经营,而后詹某某私自将该车辆过户给他人。2021年12月10日安庆某运输公司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7日詹某某提起反诉。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安庆某运输公司返还詹某某保险费6600元,詹某某支付安庆某运输公司违约金3000元,折抵后安庆某运输公司支付詹某某3600元。判决生效后,安庆某运输公司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22年6月27日,詹某某向太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太湖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到案件以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安庆某运输公司负责人,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该款项早就通知詹某某来领取,而詹某某一直未来。执行干警告知安庆某运输公司负责人,詹某某目前正在广东工作,短时间内无法去领款,要求该公司将案款汇入太湖县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中或者直接转给詹某某。而该公司负责人以其本人及公司员工均外出为由拒绝打款。执行干警于是决定立刻前往安庆某运输公司。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车程,执行干警到达安庆某运输公司办公室。执行干警找到安庆某运输公司相关人员,告知此事的严重性,让其转告公司负责人,如果未履行还款义务,将依法将安庆某运输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当场联系公司负责人,迫于执行压力,安庆某运输公司负责人就通过微信将3600元转给了詹某某,至此该起小标的案件顺利执结。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22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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