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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因病身亡,谁担责?

时间:2022-07-20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每年七、八月份是旅游的旺季,出于方便、省心的考虑,许多人会选择跟团出游,但在旅游中因疾病、外伤等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受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游客在旅游途中因病身亡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7月,五十余岁的郭某与家人一起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旅程第四天时,郭某在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旅客中的一名医生当即施救,导游也拨打了120、110,当地警方派警车开道送医治疗,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郭某的近亲属认为该旅行社未告知旅游风险和注意事项、行程紧张、未安排合格的导游和随团医生、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配备急救用品、未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存在诸多过错,遂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差旅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70%的赔偿责任。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郭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事发时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对自身安全、健康、生命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根据自身健康情况尽可能理智地选择是否参加旅游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的发生,且根据其家属陈述,郭某几年前便存在心律失常问题,其对自身健康过于自信,对死亡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

  被告某旅行社未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告知郭某相关注意事项,亦未要求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故酌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开阔视野的常见方式,途中因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导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法官提醒,游客在旅游前一定要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客观预判身体条件是否能达到参加旅游活动的要求。同时,应当选择信誉度较高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核实旅行社是否具有“三证一险”,防止无资质主体将旅游业务转让,导致维权困难。

  旅游经营者要严格履行《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预先告知义务”,询问了解游客特别是年老游客的身体状况,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切不可为了经济利益而放任风险发生。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11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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