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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减为1万元,法定代表人更换为80多岁老人欲逃避执行,结果……

时间:2022-07-20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文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悉,被执行人永州市某门窗公司因承包某住宅小区的入户门安装工程量较大,遂聘请了申请执行人文某等人进行安装。文某在32楼做入户门灌浆时踩空摔倒,导致臀部着地受伤。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永州市某门窗公司向文某支付赔偿金157 081元。

  因被执行人永州市某门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了无音讯。基于上述情况,执行人员只好先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但随后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年龄已有80多岁,注册资本竟然只有1万元。执行人员发现不对劲后,立即前往工商部门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记录,发现被执行人在二审期间将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减少为1万元,股东由两人变更为1人,法定代表人更换为80多岁的老人。执行人员随即将这一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文某,告知文某的救济途径。后文某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夏某、刘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致使公司对减资前的债务清偿不能,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裁定被执行人夏某、刘某分别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追加被执行人成功后,执行人员立马冻结了被执行人夏某、刘某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夏某、刘某找到执行人员询问其银行账户为什么被冻结,执行人员告知其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为了不受影响,被执行人夏某、刘某随即向申请执行人文某支付了赔偿金,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980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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