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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多人被判刑!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

  

  ——2020年5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时强调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2022年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晋中市考察调研时指出

  

  

  晋中中院进一步增强司法守护中华民族文化根脉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依法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历史文化遗产,严厉打击破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下面跟着小编

  一起来看看这三个案例吧~

  

  

  01赵某某、刘某某、邢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被告人赵某某、邢某某、刘某某共谋盗掘古墓葬,三人于2020年9月4日聚集在太谷,由赵某某寻找住所并负责带路寻找古墓葬,邢某某负责联系盗墓人员杨某某等人,刘某某负责出资购买盗墓工具和其他日常开销。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带领刘某某等人前往太谷县小白乡某遗址附近查看地形,并在夜间携带探墓盗墓工具窜至该遗址保护区内某林地进行钎探。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先后将五人抓获。

  经鉴定:涉案地点属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白燕遗址”保护范围内。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邢某某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2李某刚等人盗掘古墓葬案

  2007年至2010年间,胡某龙(已死亡)伙同被告人李某刚、吕某德(另案处理)、宁某峰(已判决)、张某军(已判决)、胡某明、赵某田、岳某某(已判决)、韩某(已判决)、“牛牛”(身份不明)、胡某青、常某(已判决)等人多次在寿阳县平舒乡某村附近和榆社县云竹镇、郝北镇、北寨乡等地进行盗墓行为。

  2007年6月,胡某龙和胡某明在某处坑下盗得两块玉,后胡某龙在榆次将其中一块玉以24000元卖出,被告人进行分赃,另一块玉被胡某龙私吞。

  2009年3月,常某和胡某青在坑下盗得三件青铜器,后销赃获款55000元,进行分赃;李某刚等六人盗得8、9个骨头头饰,后胡某龙、胡某明将骨头头饰出卖获得2500元,并进行分赃。

  

  经鉴定:涉案墓葬为两周、战国、汉代时期的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信息的缺失,对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刚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03吕某某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案

  2010年某日,胡某某组织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进行盗墓,三人乘坐吕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来到寿阳县平舒乡某村附近的一片土地,胡某某用洛阳铲和扎杆在地里探墓,李某某在外围放哨,吕某某负责开车接送,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个小时左右,此次盗墓未出土文物。

  经鉴定:涉案墓葬是一座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信息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010年某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和另外几名男子,乘坐吕某某驾驶的汽车来到昔阳县闫庄乡某村盗墓,期间吕某某负责驾车接送,胡某某携带盗墓工具进行探墓、挖墓,杨某某、尹某某负责放哨,此次盗墓未出土文物,盗墓行为持续约两天左右。

  经鉴定:涉案墓葬为文化遗存。根据昔阳县文物所出具的证明:1990年开始,此处遗址被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尹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原文链接:https://shanxi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508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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