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黔民再 138 号
李德坪:
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雷开兵、李德坪、彭定模、胡培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和解确认书、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本案由审判员贾鸿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文艳、刘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调查质证时间定于 2024年7月9日上午 9:30 地点定于本院 B219 第一民事小法庭。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