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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甲于202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底举行看家仪式,看家时,李某和其家人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之手给付王某甲和王某甲之父王某衣服折价款、红包礼金等共60000元,王某甲、王某退还李某4000元。2020年农历12月,双方确定婚期,但未按期登记结婚,亦未举行结婚仪式。2021年2月,王某甲前往李某工作地与李某同居生活,后王某甲返回家乡。不久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现李某起诉要求王某甲、王某退还彩礼。

  

  【处理结果】

  洛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看家仪式上给付王某甲、王某的60000元应认定为彩礼。李某与王某甲未登记结婚,现双方均不愿缔结婚姻,李某要求王某甲返还彩礼,应予支持。王某作为王某甲父亲,实际参与了彩礼数额的商定并接收了彩礼,王某应与王某甲共同承担返还责任,依法判决王某甲、王某向李某退还彩礼4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缔结婚姻失败而产生的彩礼返还纠纷。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情感自愿给付对方的易损耗日用品、赠与价值较小的物品以及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等一般消费性支出,通常认为是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在判断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数额时,要综合考量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生育子女、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因素,根据个案情况依法灵活把握。本案中,李某为缔结婚姻在看家仪式上给付王某甲、王某的衣服折价款及红包礼金60000元,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结合双方未缔结婚姻但曾短暂共同生活、王某甲和王某已经退还4000元等事实,酌情判决由王某甲、王某返还李某45000元。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460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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