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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 护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新要求,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环境资源界”应运而生。全国政协34个界别中,“环境资源界”系首次出现。此前,多地政协也新增了环境资源相关界别。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守护。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过去十年,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有些案件的增幅还比较大,如全国法院依法审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从2013年的134件增长到了2022年的1744件,增长了十几倍;非法采矿犯罪案件,也从2013年的741件增长到了2022年的2933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犯罪特点看,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如污染环境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方法更加多样,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提升,因果关系认定、事实查明难度明显加大;非法采矿犯罪的团伙化、职业化、产业化趋势明显,犯罪后果更加严重;偷猎、贩卖野生动物犯罪类型化、地域化明显,野生动物交易由线下向线上转移,交易方式日益隐蔽,有的还与洗钱、逃税等跨国犯罪存在紧密联系。

  

  面对这些环境资源犯罪的新变化、新特点,人民法院始终确保刑事打击的重心、方向紧跟时代步伐、回应时代要求,为依法严厉惩治相关犯罪和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守护大江大河

  

  长江黄河奔腾万里、流经蜿蜒山川,滋养着生生不息的中华民族,孕育出浩瀚璀璨的华夏文明。

  

  守护大江大河,人民法院一直在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构建新时代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面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为了服务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早在2016年2月、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先后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2019年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三年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分别就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出专门部署,强化监督指导,全面加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与此同时,长江、黄河流域各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专门法庭等审判机构,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已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的全覆盖。

  

  湖北是长江干线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近年来,湖北法院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审判职能,为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据统计,《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湖北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1903件、一审民事案件3735件、一审行政案件4102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45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2件。

  

  围绕长江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初步建成以湖北高院全面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个专门环资法庭和104个专门审判团队为基础的“1+5+10+N”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甘肃地处青藏、黄土、内蒙古三大高原交汇地带,是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是国家“两屏三带”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内的河西走廊是丝绸之路上的黄金要道。2019年11月,继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后,全国第二家跨地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法庭——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揭牌成立。

  

  挂牌成立以来,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始终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物多样性、规范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案件办理中,该法庭立足不同环境要素修复需求,积极探索第三方修复、劳务代偿等方式方法,彰显环境司法惩治、保护、预防和恢复功能,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创新裁执思路,探索案件线索移送、专家意见引入、司法网拍采矿权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裁执规则,不断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成效。

  

  江西是全国首批三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推进江西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江西法院立足省情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强化改革创新,积极打造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

  

  江西法院建立了符合江西生态特色的“地域+流域”管辖的环资审判体系。江西省118家法院均已设立环资庭或团队,实现了环资审判专门机构全覆盖。同时,推动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跨行政区划环资法庭的建设,在全国首创了属地管辖与流域(区域)管辖并行的环资审判机构体系。“一江一湖五大河流”七个流域环资法庭全部建成,庐山、仙女湖、东江源、龙虎山四大重点区域环资法庭相继落地,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初步形成。

  

  生态多样性司法保护的“中国实践”

  

  云南省普洱市是北回归线上生态保存最完整、生物种类最丰富的一片绿洲,是“彩云之南”生物多样性、丰富性的代表地之一。近年来,普洱市两级法院针对普洱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野生动物肇事赔偿机制不健全、毁林种茶案件多发、执法司法专业化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积极探索求变,以司法之力编织生物多样性保护网。

  

  2021年亚洲象北移期间,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炮掌山部分村民种植的农作物遭到不同程度损毁,按照以往的定损流程、赔付标准、理赔拨款周期,村民要想拿到补偿要等很久。

  

  为在维护村民权益的同时推动野生亚洲象保护,2022年3月9日,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在位于六顺镇的亚洲象繁育中心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组织司法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召开协调会,就之前梳理出的一批定损未理赔案件,促成保险公司与农户达成补偿协议。截至2022年4月8日,86件野象“肇事案件”的农户全部拿到了赔偿。

  

  据了解,云南法院近年来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案件管辖集中化、案件审判归口化、重点案件专项化,不断健全完善审判制度机制,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创造了环境资源审判多个“全国第一”,为筑牢国家西南生物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云南法院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严密保护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的缩影。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据了解,2013年至2022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了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7件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裁判规则,强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力度。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绿孔雀栖息地、五小叶槭生长地生态环境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维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审理非法捕猎藏羚羊、马麝案,严厉惩治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将生态价值损失纳入野生动植物非法猎捕、非法贩运等犯罪的量刑情节,以更具威慑力的司法手段保护生物多样性。

  

  此外,我国有关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法规达50余部。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均进行了修订。这些法律法规就生物安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就地保育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还涉及自然领域中的遗传资源问题。

  

  2022年12月5日,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开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15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专题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职能作用。

  

  全国两会期间,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向媒体介绍,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有三个方面的经验可供国际社会借鉴:第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生态文明理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第二,中国生态治理的制度、举措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第三,这十年,我们实施了大规模、大尺度的生态修复,在国家层面,实施了44个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项目,还有一大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这些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通过这些,我们真正实现了三赢——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黄润秋说。

  

  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2023年1月11日,在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恢复性保护功能。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随着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公益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彰显。据了解,为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潜力活力。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促进全面担责、严格执法。依法审理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完善磋商、诉讼衔接机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司法保障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代表性案例。该案明确,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无害化处置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效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生态保护困局。

  

  该案中,2015年年初,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黄某,欲购买进口含铜固体废物。黄某随即联系浙江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和薛某,商定分工开展进口含铜固体废物的活动。同年9月,薛某在韩国组织了一票138.66吨的铜污泥,由米泰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口的货物清单以传真等方式告知华远公司。华远公司根据货物清单上的报价向米泰公司支付了货款45万余元,再由黄某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铜污泥处置费用为105万余元。

  

  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米泰公司、黄某、薛某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米泰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20万元;黄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米泰公司、被告黄某、被告薛某、被告华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万余元,支付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诉讼专门账户。华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同时,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也日益完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不断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1部;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围绕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及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党和国家大局工作,先后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25件和典型案例116件,切实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司法实践。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529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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