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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丨全国首例引入“野化放归”生态修复手段执行案入选“十大提名案件”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月24日,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理的全国首例引入“野化放归”生态修复手段执行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提名案件”。作为该案承办法官,成铁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徐晓双为我们详细讲述了案件办理背后的动人故事。

  一起感悟环资法官归去来兮、青绿与共的不朽情怀!

  

  四级高级法官徐晓双

  

  很多人都说环资法官是一份特别有情怀的职业,绿水青山相随与共,生灵万物常伴左右,踏遍千山万水,归来依旧是曾经的翩翩少年。

  生态文明建设已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并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资审判法官在被赋予了光荣使命的同时,也意味着将开启一场荆棘满路的逆旅。

  转眼间,一心只愿青山不改色,却不知少年已白头。

  即便如此,每当我精心办理的个案通过引领示范作用深层次参与社会治理,为这一场“绿色革命”保驾护航之时,我仍感付出值得,从来不悔少年青丝成白发!

  

  我欲穿花寻路 直入白云深处

  

  2022年2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提起了公诉,13名被告人在2020年至2021年间非法猎捕、运输、收购野生猕猴,公安机关现场挡获野生猕猴46只。

  

  案卷齐眉,承载的不仅是13名被告人的累累罪行,法锤之下必将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

  作为环资法官的我,最关注的就是案涉野生猕猴的情况和处置路径。现场挡获且尚存活的野生猕猴32只,不同情况的野生动物后期处置成了摆在我面前的难题。

  很多人会说直接放归不行吗?

  答案是肯定不行!

  野生猕猴属于典型的群居动物,往往以数十只或者上百只组成一个群体,群体内有严格的等级制度,一个群体有且只有一个猴王,任何活动都将在猴王带领下有序进行。

  所以,自然条件下猴群集体生活时,秩序井然,不会出现混乱的情况。

  而本案现场挡获且尚存活的32只野生猕猴是被告人从不同猴群中捕获,来源于不同的血缘关系的种群,从侦查阶段到进入审判阶段,经过运输、饲养等环节之后已经发生了种族混同,并且饮食方式改变,生存能力退化,如果直接放归野外,极有可能会因种群不同而不能融入原生环境而死亡。

  物种不同,放归方式也应该随之不同。

  也有人问到直接移交给动物收容中心饲养不行吗?

  答案是绝对不行!

  在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办案模式往往将涉案野生动物“粗放式”放生、“简单化”上交,但如果将涉案猕猴直接移交动物收容中心或者动物园,继续生长生活在人工饲养或受控的单一环境中,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食物转化等野化训练过程,它们可能会永远离开自然生存环境,其生态价值也将完全丧失。

  我理解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仅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样也包含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动物的生存权利应该被尊重和保护;互尊互爱也不仅仅是物种之间存在的美德,更是保证生命永恒发展的动力。

  所以,案涉猕猴的处置,关系到对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以及对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提升。

  

  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大地有载物之厚,我心存好生之德!

  面对那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和环资审判困境的双重拷问,在思考很久之后,我的内心突然冒出一个“大胆”的想法:如果将审判触角延伸到前端,建议启动公益诉讼,用确定科学的方案或许能解决这个难题!

  于是,我们建议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并协调鉴定机构为检察院委托鉴定暂缓收取鉴定费,解决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瓶颈。

  为确保路径的合理性,我们听取了四川农业大学生态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建议,确认了野生猕猴具备野化放归的基础,随后又同动物专家与鉴定机构一同到寄养公司勘查野生猕猴寄养现状。

  最终,检察院正式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

  附带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审判又面临重重困境。

  我关注到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关量刑情节有了新的规定,以往司法解释以涉案野生动物的数量为参照要素来确定量刑标准,而现在则改以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作为量刑标准。

  这意味着我之前做的大量的类案检索丧失参考价值,前期已经审查过的卷宗内容要重新来过。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无论案件办理面临多少困难,我始终坚信在前进的征程中没有白走的路,每走一步都算数。

  为确保对野生猕猴处置的合理性,我依法启动了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证实了对野生猕猴的处置的合理性,鉴定报告还包含了涉案野生猕猴永远离开环境造成的生态损失计算方法、现场挡获后14只死体野生猕猴的无害化处理方案和寄养存活32只野生猕猴的野化放归的方案以及费用计算标准。

  下一步,如何确保野生猕猴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成功处置成了案件裁判的关键。

  于是我们将鉴定机构作出的《涉案猕猴存活部分的放归恢复方案》函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鉴定报告所确定的内容是否符合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评定、放归程序是否科学评估、费用预算合理性测算等内容进行咨询。

  为此,省林草局召开了专门会议,组织相关科室对鉴定报告进行了集中讨论,并听取了我们对案件的情况介绍和审判理念。

  

  为确保方案的可操作性,我们在讨论会中还提出后期野生猕猴的野化放归流程必须要得在科学、专业的指导下进行,例如要结合放归猕猴种群的特点和生活习性选择合适的野化驯养基地,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野化训练并通过多种项目评估确保猕猴具备较强野外生存能力后才能放归等等。

  清晰记得总书记深刻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反过来,生态环境保护最终应该是一场全民共治、共享的“绿色革命”。

  作为环资法官,在立足审判职能的同时我倍感普法教育意义之深远,责任之重大,而教育的真谛不是灌输而是点燃,一万次灌输不如一次真正的唤醒。

  因此,为拓展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内涵和外延,将个案审判融入普法宣传、教育的大格局中,本案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在案件查获地进行了巡回审判。

  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依法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物种整体价值认定、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等问题进行说明,整个庭审过程规范高效。

  最终判决在对已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部分确定了各被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对于存活的野生猕猴,明确了采取野化放归的修复方式,由相应被告连带承担相关饲养救治、放归实施等费用。

  

  久在樊笼中 复得返自然

  

  才下眉头,却又上心头,究竟要如何才能让这修复过程能看见、让最终效果能实现?

  案件流转到执行阶段,按照一般案件办理流程,至此,我作为审判法官的职责应已履行完毕。

  但因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修复方案如何落地,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院领导召集执行、审判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环境资源案件中公益诉讼判决实施恢复性方案的执行案件,探索审执一体化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和研究。

  随后,《涉环境资源执行案件立案流转工作规程(试行)》出台,我作为承办法官与执行局员额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参与到执行之中,于是我毅然转身投入到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执行。

  为确保“野化放归”全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我们多次走访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了解野化放归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执行团队效仿工程招标的方式,创造性地发布《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案野生猕猴处置委托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案涉猕猴野化放归实施机构。

  在收到投标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后,委托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参与竞标的5家野生动物研究单位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并最终确定野化放归具体实施单位和实施方案。

  野化放归方案的编制、实施与后续的监督评估,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专家提出,并经具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专门机构具体实施。

  这32只猕猴在移交至野化训练基地,经过一段时间的食物转化——个体引入——种群建立的野化环节后自然分成两个猴群,分别在两个猴王带领下从开始的相互激烈打斗到正常社交和交配,餐食也完全转化为野外自然食物。

  经评估满足放归条件后,涉案猕猴分两批在原栖息地进行了放归。

  

  坦白说,从案件受理到执行完毕,其间经历的重重困难让我深刻体会到,择一事、终一生有多难,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然而,放归那天看着猕猴远去的背影最终消失在林木深处,我的泪水不禁夺眶而出,它们的归途何尝不是我的来路!

  我眼中的热泪是努力和坚持到感动自己的释怀,是内心确信获得加持的欣慰,更是看到环资审判结出硕果的激动不已。

  我始终坚信,环资审判的困境并不是不能克服的,只是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这种努力涵盖了善意的情怀、执着的意志和敢于探索的精神,这种努力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当下,更是为了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都说生态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或许一个环资法官的法槌之下生长不出一片绿洲,那么一群人、一代人呢?

  愿路遥而不坠其志,行远而不改初衷,久久为功,深耕自我,方能触底反弹!

  

  

  

  文字 :(口述)徐晓双 (整理)李玲

  来源: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2/id/7814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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