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与朱小某均系某小学学生,二人在学校组织的课后跆拳道训练中发生冲突,导致陈某左侧肱骨远端骨骺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事发当时,该小学现场工作人员较少,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二人的冲突,陈某遂起诉该小学、跆拳道培训机构及朱小某的父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跆拳道培训属延时服务课时间,并由某小学提供场地,学校的体育老师也参与培训和管理工作,故学生参加延时服务课的时间应视为在校学习期间。因学校未合理配置每个场地中教职人员与接受培训的学生数量,导致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小学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陈某受伤并非跆拳道训练课程所致,故跆拳道培训机构不承担责任。朱小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朱小某名下无个人财产,其承担责任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中小学生课后延时服务的初衷是配合“双减”制度,减轻学生和家长的压力,但学校在课后延时服务中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不能降低。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确定责任划分,通过认定学生课后延时服务期间仍属于在校学习时间,明确了学校在课后延时服务中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对提升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安全管理意识、完善课后延时服务举措,保障中小学生课后学习安全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