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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国庆长假开始,这些新规值得关注!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一些交通新规也将从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例如新增道路交通标志、验车发生重大变化等。此外,电子烟、化妆品等产业也将有一批新规落地。

  

  

  道路交通标志“上新”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10月1日起,《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增加18项新交通标志,包括“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注意积水标志”等。

  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

  10月1日起,《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实施,进一步放宽私家车检验周期,。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只需要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超过10年的非营运小客车和摩托车,每年上线检验1次。

  生产经营电子烟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据国家烟草局消息,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

  化妆品电子注册证实施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公告,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海关总署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海关总署日前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10月1日起,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文章出处:中国新闻网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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