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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打击妨碍执行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法院网  

  强制搜查促履行

  

  陈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令王某给付陈某本息合计60万元。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名下退休金工资账户,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案件依法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偿还欠款,且通过ATM机陆续将账户中的退休金取走。承办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但其拒绝将取走的退休金交回法院。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径行取款隐匿家中并用于自己消费。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决定对王某住所进行搜查。执行法官及法警多人在对王某住所搜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之女迫于法院压力表示自愿代为清偿欠款。

  本案中,王某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采取隐匿财产、转移资金的行为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搜查,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保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法罚款显威力

  

  何某诉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谷某因装修资金周转向何某借款20余万,借款到期后,谷某未按期偿还,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阶段,何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谷某名下的奔驰牌汽车一辆被法院保全查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实现债权,申请人申请评估拍卖涉案车辆。因涉案车辆在外地,法院依法委托外地法院协助扣押该车辆。

  考虑到案件的成本、效率,何某向法院提供了扣押场所,要求将扣押车辆就地由第三人协助保管。后扣押车辆交付纪某保管,但被执行人提供涉案车辆被移动并出现违章记录的线索。法院查明,协助义务人纪某未经允许私揭封条、挪动车辆,并擅自启动、驾驶扣押车辆,导致出现交通违章,造成车辆价值贬损。

  本案中,纪某作为协助义务人,未妥善尽到协助保管义务,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车辆进行谨慎看管,转移已被查封、扣押的车辆,妨碍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减损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决定对协助义务人纪某罚款2000元。

  

  坚决拘留惩拒执

  

  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刘某将位于塘沽某地的涉案房屋交付逯某。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涉案房屋系刘某取得的还迁房,之后卖给另一被告李某并履行完毕付款等手续。在第三人居间服务下,逯某与刘某、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根据刘某指定李某收取房款的事实通知逯某给付,双方完成房款及钥匙等附属物品交付。

  执行过程中,刘某以房款未支付给本人且已在公安局立案李某诈骗为由,强行占据、拒不交付房屋。本案中,判决已经生效,另案报案诈骗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被执行人经法院多次沟通催促仍拒绝交付上述房屋,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本案目前已依法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将受到罚款、拘留等强制制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文链接:https://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5027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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