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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听律师讲述吸毒运毒贩毒者失控的人性

时间:2022-06-30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毒品之恶,恶在哪里?

  是对身体的侵蚀?对生命的轻视?对家庭的毁灭?还是对人性的摧残?

  小编整理了几个与毒品有关的案例,以作警示。

  01

  运毒者:“有多大把握改判?”

  阿婷出生于深圳,家境尚好,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和在香港的父亲少有联系,母亲改嫁后又与奶奶相依为命。成年后她做着自己的代购生意,多年的坚持下小有起色。

  但阿婷对于现状不满足,被利益迷住了心窍,她想要赚更多的钱,即使明知赚钱方式不可为。

  在阿婷25岁那年,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JK。某日,JK找到阿婷,让她帮忙去取点“东西”。根据JK的指示,阿婷来到约定的酒店停车场,与接头人见面后,取走一个黑色行李箱,行李箱内藏着两万余克毒品。交接完成后,几人均被当场抓获。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看过很多悲剧甚至荒诞的人生,时常感觉拯救不易。因运输毒品,阿婷一审被判处死刑,在接受二审委托后的会见中,阿婷时常问他:“有多大把握改判?”对未知结果的不可控,对会见与接待中的诘问猜疑,对生与死的裁量,让人紧张、焦虑,如过山车上下起伏不定。

  最后,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对阿婷量刑过重,应予纠正,改判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有求生的渴望,但却缺失对法律的敬畏。阿婷年轻、漂亮,正值青春时光,本有着大好的人生,但因做出错误的选择,走向了黑暗。

  02

  以贩养吸者:“我的事,我自作自受”

  阿刚因一场车祸痛失爱女,深受打击的他慢慢沾染毒品,并深陷其中。

  “家破人未亡”,是很多吸毒者家庭的状态,对于以贩养吸的阿刚家而言更是如此。

  某日,买家A打电话向阿刚约购毒品。同日,另一名买家也打电话向他约购。当日傍晚,阿刚分别将俩买家送上大客车返程,并将装有“商品”的袋子分别放在二人乘坐的座位上。当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高速路口将该客车拦停,俩买家被抓,随即阿刚也被抓获。

  因贩卖运输毒品,阿刚被判处死刑。在其被羁押的七年时间里,他的家人一心等待最高法死刑复核结果,只希望他能活着,他们虽恨他咎由自取,但也希望他还有机会多看看这个世界。

  律师说,接受阿刚死刑复核程序委托的两年期间,每次会见他都笑呵呵,最后一次会见也是如此,他没有慌乱,笑呵呵的很坦然,静静地回忆了过往,并留下遗言:“我的事,我自作自受,不怨天怨地。”

  自然,铁窗泪再真诚,时间也不可能倒回。阿刚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名为“生命”的代价,家破人也亡,只可怜他的家人,久久放不下。

  03

  一封来自服刑人员的信

  最后这个案子的主人公是阿勇,律师并未承办过其案件,甚至与其素昧平生,既不解案情,更不了解其人其事,但辗转收到了他的三封来信。

  在书信往来中了解到,2019年,阿勇向他人贩卖毒品一包,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后公安人员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毒品麻古18包。

  阿勇认为,他家里的毒品是他人所有,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其对该部分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且,他是主动供述家里藏有毒品,带侦查人员前往查缴,属于自首,或属于因如实供述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

  法院认为,其提出的相关辩解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撑,不能成立。另外其供述家里藏有毒品时,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缺乏“自动投案”的自首要件。故经二审终审裁定,阿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但阿勇始终不明白,内心也并不接受15年刑期的判决。困惑之余,他下定决心自学《刑法》知识并寻找法律依据。他在监狱读到了律师的书籍,但因为专业理论知识太过于生涩很难理解,实务案例情节不同也因案而异,便试着与书信作者联系,期盼答疑解惑。

  律师为此感叹:一是与其素昧平生而如此信任望指导;二是中专学历有文化却涉毒犯罪悔终身;三是二审终审不服判执着申诉苦无涯;四是狱中收藏拙著专业指引尚有来路……

  学法、懂法、守法,是所有人一辈子的功课。不要等到了需要为罪恶买单之时,才想起自我救赎……

  吸毒、运毒、贩毒……

  只要与毒品有所牵连

  必然要受到严惩

  但被毒品侵蚀的“恶魔”

  还能拯救吗?

  只希望若还有选择

  失控的人性可以回到正常的轨道

  最最最重要的是

  远离毒品,远离黑暗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sfxz/content/post_3957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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