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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超288万元 既获刑罚又要赔款

时间:2024-04-1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长安网  

  4月1日,一起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依法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公司14万余元。据了解,该案是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利辛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亳州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被告人余某系某卫浴公司的销售人员,经统计,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余某对外销售假冒商品的金额超过288万元。2023年9月,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1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商标注册权人以余某的行为给其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为由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支持起诉书,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销售金额超过288万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情节属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与以往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不同,该案系利辛县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以来,首次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中,审判组织统一、裁判标准统一、裁判结果统一的创新优势,彰显了法院全方位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利辛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制度的落实和深入,利辛县人民法院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有序推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做实法治护航企业品牌这篇“大文章”,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4/08/content_89818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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