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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咖啡有毒?贵州一女子卖有毒有害减肥食品获刑!

时间:2024-04-0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长安网  

  当前,市场上形形色色的

  减肥药“迷人眼”

  “小广告”更是打得火热

  殊不知,那些所谓有奇效的

  减肥药里面

  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近日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

  这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袁某某因销售“减肥咖啡”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袁某某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进女神cafe、YSOMajic、MiMi奶咖、莱洛轻四种用于人体食用的减肥咖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核验该减肥咖啡来源、安全性、厂家信息、生产批号、成分含量等食品基本信息,在明知该减肥咖啡可能添加有具有减肥功效的药品、人体服用后会出现不同程度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将女神cafe、YSOMajic、MiMi奶咖、莱洛轻四种减肥咖啡销售给吴某、孙某某、伍某某、林某等人食用用于减肥。经统计,袁某某进购金额合计59,916元,销售金额合计29,712元。

  经鉴定,袁某某销售的女神cafe、YSOMajic、MiMi奶咖、莱洛轻四种食用减肥咖啡均检出西布曲明、咖啡因成分。根据《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袁某某销售的四种减肥咖啡属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食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服用后发生严重心血管事件的风险会增加,还可引起神经紊乱、全身性损害、胃肠道系统损害、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并已将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莫为了蝇头小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否则不仅获刑,还要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另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减肥类的保健食品,不能轻信广告上的夸张宣传,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购买到不正规的产品,不但没有减肥效果,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0/2024-03/30/content_127208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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