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2〕13号
关于同意云春霞等10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云春霞等10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云春霞等10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云春霞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2.魏 勇 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邵思凡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4.何婷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5.王 晶 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6.王 丹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7.李梦祺 中建新型城镇化(新疆)投资有限公司
8.李 胜 新疆水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孙梅林 尼勒克县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10.周明洁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