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内容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微信只能作为辅助证据。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电子证据被修改的可能性大,另外,就证明效力而言,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承认微信聊天内容,提出一方就必须举证交流对象的身份,否则,这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有影响的。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
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而随着短视频大热,“无图无真相”已被视频所迭代更新。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可用于哪些民事诉讼?
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诉讼都可以使用。小编整理了几例庭审过程中应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案例。这些案例与普通市民的生活可以说是息息相关。
1、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可作证据
陈某于2019年4月到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当地法院认定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2020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某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2、借款不还: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电子数据如何有效保存?
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此前就有一女士仅拿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去打官司索要欠款被法院驳回的事件。对此,即将实施的《决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有专家表示,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完全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