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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杳无音讯,广州南沙法援助聋哑女依法维权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公职律师将判决文书生效证明送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某村聋哑人吴某某家里,吴某某接过判决文书生效证明,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自己可以开始新生活了。吴某某不断用手势比划着,表达对律师的感谢。

  只要群众有需要再难的事也要想办法解决

  2021年3月,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带队到南沙区榄核镇某村民委员会征求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过程中,村干部反映村里有一名女性聋哑人吴某某,其外省丈夫已离家10多年杳无音信,吴某某带着婚生女儿和父母居住在村里,吴某某一直想离婚。

  负责人当即交代随行的榄核司法所负责人联系吴某某,了解吴某某的具体诉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21年4月7日,榄核司法所受理了吴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天决定给予吴某某法律援助。考虑到受援人是女性,又是聋哑人,为方便案件的办理,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了南沙区司法局两名女性公职律师承办案件。

  一波三折律师千里远赴贵州却被告知无法开庭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到吴某某家中了解情况。经了解,吴某某在打工时认识了鲁某某,2010年7月,两人在广州市南沙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谁知结婚后不久,鲁某某抛下妻女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身为聋哑人的吴某某多次只身一人到外地寻找鲁某某均无果,只能将女儿交由年迈的父母照顾,自己打工挣钱养家。吴某某的诉求是尽快与鲁某某离婚,得到婚生女儿小鲁的抚养权。

  在分析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案件承办律师帮助吴某某向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为:判决吴某某与鲁某某离婚;婚生女儿小鲁由原告吴某某抚养,被告鲁某某一次性支付小鲁抚养费。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了此案。

  2021年9月8日,两名承办律师带着吴某某及其母亲一起到贵州省安顺市某区准备应诉,然而到达当日法院才告知,由于无法向被告鲁某某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定于9月9日的庭审无法按期进行。

  承办律师与办案法官面谈沟通,核对身份信息和证据原件材料,并提交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女儿小鲁的书面说明、小鲁所在学校的证明等证据。吴某某得知当天不能如期开庭,情绪非常激动,表示一定要去鲁某某老家探个究竟,两名承办律师为了安抚吴某某,带着吴某某辗转找到位于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一深山里的鲁某某老家,鲁某某的哥哥称,鲁某某在外打工已有两三年未回家,家中母亲已去世,父亲也年事已高。经过承办律师耐心沟通,鲁某某的哥哥答应将吴某某要求离婚的相关情况转告鲁某某。

  补强证据终获胜诉判决

  承办律师返回广州后,考虑到案件诉讼材料是通过公告送达,鲁某某也极有可能不到庭应诉,为确保法院能完全支持吴某某的离婚请求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承办律师继续收集完善补强案件证据。承办律师前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榄核派出所调取了吴某某及家人于2017年10月26日的报警材料。同时,又到榄核镇某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情况,某村民委员会主动出具了自鲁某某离家出走后,吴某某及婚生女儿小鲁一直跟吴某某的父母一起生活的证明。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上述证据材料。

  2021年12月20日,该案于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被告鲁某某未到庭,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小鲁由原告吴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女孩小鲁抚养费(本判决生效前的部分);且被告鲁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需每月支付女孩小鲁抚养费,至女儿小鲁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该判决经公告送达,已于2022年4月13日生效。

  近年来,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用心用情帮助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尤其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坚持以残疾人法律需求为导向,提供精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等特殊群体免除经济状况审查流程,直接予以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sfxz/content/post_3955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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