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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宜兴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时间:2024-03-0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长安网  

  

  

  

  日前,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自2021年高空抛物罪入刑以来,宜兴审理的首起高空抛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4日凌晨,宜兴某小区传出一声巨响,一台40寸的电视机从天而降,砸中停放在楼下的汽车,业主随即报警。经调查,肇事者为11楼的邵某。

  邵某女友就租住在该小区11楼,楼下为室外停车场、沿街店铺及行人过道。当天凌晨,邵某酒后来到女友家,发现女友不在,当即情绪失控,在电话中引发争吵。一怒之下,邵某将租房内的一台40寸电视机、被子、衣服等物品,先后从房间阳台窗户处抛下,致停放在地面停车位的汽车发动机罩及机盖标被砸损。

  经认定,车辆损失合计12200元。案发后,邵某赔偿了相关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酒后为了发泄情绪,从建筑物11楼往下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些人认为只要楼下没人,随手丢下个东西也无妨。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高空抛物就算没砸到人,情节严重同样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因情感纠纷,一时气愤将电视机等物品从11楼窗户扔出,导致停放的车辆被砸,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社会公众应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xuxi/202402/t20240223_95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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