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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采自家后山砂砾土 法院判了

时间:2024-02-24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长安网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立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自家后山的砂砾土向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146264元。其中向湘潭某贸易公司出售砂砾土5582吨,金额共计142374元;向湘潭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售砂砾土162.14吨,金额共计3890元。经鉴定,现场采集的样品赋存层位为第4系砂砾层,砂砾主要成分为石英,少量黏土,矿产品确定为建筑用砂原砂,矿种为建筑用砂。经认定,砂砾土在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的市场基准价格为20元/吨。被告人黄某某从中获利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考虑到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其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判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6/66/13550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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