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通讯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立法要找准矛盾的焦点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立法,彭真有过一句精辟论述: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2013年,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立法工作时引用了这句话。对于这句话,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矛盾的焦点就是立法的切入点。立法要找准矛盾的焦点,体现时代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这要求立法者对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事物等问题把握准确、情况掌握充分。要做到这一点,一是需要提高立法调研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调查研究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根基,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地方立法,要注重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把基层、群众和相关领域作为立法调研重点,力求将事物的实际情况调查清楚,将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研究透彻,对症下药,在立法项目的确定、立法进度的安排,包括起草、审议、通过的立法全过程,对法律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等其他客观情况,应当有足够的数据样本来支撑,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二是开展好立法协商。要找到矛盾的焦点,不能仅靠立法机关,还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就不能避重就轻、拈易怕难。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对立法工作而言,一是不能回避难题。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但立法和改革又存在着天然的张力:改革的特点是“变”,立法的特点是“定”,法治实践、社会实践对立法需求不断增大,要求立法的节奏不断加快。要做到所有改革都于法有据,本身就是对立法机关的巨大考验,而且今天的很多立法都涉及一些深层次的制度调整和利益调整,难度越来越大,要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比以往需要更多的智慧、勇气和艰辛。面对这些难题,立法机关不能避重就轻、拈易怕难,而是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直面矛盾的焦点,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既要集思广益、善谋巧断,又要善于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立法工作的规律,精准地把握好立法工作涉及的种种关系,完善立法中分歧意见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分歧,避免久拖不决。二是用好试点授权。对条件还不成熟、难度较大、意见分歧较严重的法律,实际还需要先行先试的,要保证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就要及时作出授权,使改革于法有据。立法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在这方面,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一方面能够及时将实践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另一方面能尽可能确保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审慎性,从而有效地缓解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实际上就是要统筹协调好利益关系,做到不偏不倚。由于政府部门与老百姓打交道最多,也最熟悉社会治理,由政府部门承担一些立法任务能够更加贴近社会实际。长期以来,我国大量的法律案都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但这也造成了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的现象,这是影响立法质量的重要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是进一步发挥好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严格授权立法的条件和程序,坚决防止在立法中出现部门权力交叉、利益法制化和减损公民权利的内容。二是要做好权衡。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权衡各种错综复杂和冲突的利益。面对多样的利益诉求,要实现国家、社会、集体、个人的利益共赢,不得不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妥协。这一刀“砍”在哪里,考验的不仅是智慧、勇气和正义,更是能否从大局出发、能否从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出发看待立法工作的自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要想明白,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立法应当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及时修改,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砍一刀”不等于“一刀切”。一是要弄清楚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行业规范等各自的调整范围。法律是定分止争、解决矛盾的最后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不能将解决问题的所有希望都系于立法“一刀切”,这是法律不能承受之重。能够通过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立法,要破除“法律万能”的观念。二是要提高立法的精细化水平。社会实践对通过立法手段解决问题的客观、迫切需求,决定了立法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必须是务实的、有效的,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细致的条款,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条款,在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三是要关注各地的实际情况。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差异明显,有许多问题不能靠单一标准,需要因地制宜。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新发展。地方立法不应贪大求全,不能照搬照抄上位法,而是要在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精准定位,把握立法节奏,区分轻重缓急,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法,真正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来源:《学习时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59/202201/c54b28dd-ab09-4ae6-b41b-5f08426fe1c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通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法律通讯网 w.fl-t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