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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也是营商环境——古丈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失火案

时间:2024-01-03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长安网  

  10月26日上午,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失火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古丈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智伟担任审判长,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梅光辉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次庭审采用“3+4”模式,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建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该案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以来,古丈县法检“两长”同庭审理的首起生态环境资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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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2022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鲁某在其所居住的古丈县岩头寨镇鲇溪村某处荒田种植油菜。为了取得草木灰作肥料,鲁某在该田外坎一角用打火机点燃了与下坎农田连成一片的稻草。稻草燃烧后,火苗顺风引燃了田后坎的树林,因火势太大鲁某无法扑灭,导致两名同村村民承包的山林以及该村集体的部分山林被烧毁。经鉴定,该次森林火灾种类属地表火,过火总面积为2.8358公顷(42.5亩),全部为有林地。根据古丈县林业局出具的《古丈县岩头寨镇鲇溪村火烧迹地造林设计方案》,该造林绿化工程共需投资511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山林被烧毁2.835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鲁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对其适用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鲁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鲁某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业资源被烧毁,其行为破坏了该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该地林地发挥生态系统功能造成了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为保障因被告人失火而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有效的修复,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鲁某于2024年4月30日前按照《古丈县岩头寨镇鲇溪村火烧迹地造林设计方案》的造林技术、时间等要求对失火林地进行更新补种,履行生态补植复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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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当庭宣判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法治守护。本案中,被告人抱着侥幸心理在野外用火,最终导致森林火灾,事后被告人也非常后悔,但是事情已发生,被告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现在正值秋冬季节,也是森林火灾高发期,古丈县人民法院再次警醒群众严禁在田间野外烧荒和使用明火,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一旦失火烧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古丈县人民法院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功能,全方位打造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新格局。持续秉承“生态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理念,加大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以环资审判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古丈县实施“生态文明引领、特色产业强县、改革创新攻坚”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754/61/13208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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