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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法院:邻里界限引矛盾法院调解平息争

时间:2024-01-03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长安网  

  湖南长安网12月27日讯(通讯员 周雨柔)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但邻里关系若处理不当,也难免引起矛盾。近日,湘阴县法院白马寺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宅基地界限引起的邻里纠纷。

  原告蔡某与被告蔡某某两父子系亲戚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的房屋相邻。两被告在改建过程中,多次与原告因宅基地界限发生矛盾,两被告在两家相邻地界处堆放了砂石,并拆除了原告在该位置处修建的围墙和水井。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意经镇自然资源所现场勘查,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确认原始分隔线,以现场划线为界;划定界限后,由两被告清除分割线上的覆盖物。但自然资源所到现场打木桩划分位置后,双方均对界限划分不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清除砂石并恢复围墙和水井。

  诉讼过程中,该院依法函询当地镇政府,请其对原、被告四至界限予以明确,该单位回函双方私自毁坏木桩,无明确地基划分,无法提供书面的四至界限。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在本村组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直未进行确认,亦无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手续,两被告新建房屋载明的四至界线亦不具体,双方房屋相邻区域的权属不明,仅凭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归属,如直接驳回原告的诉求,其合法权益仍未得到保障。承办法官多次与当地司法所、自然资源所及村委会沟通协调,并与原、被告就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进行分析说明,最终双方在法院及镇政府部门及村委会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本案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原告要求两被告清除砂石并恢复围墙和水井,首先应在原、被告之间的宅基地界限清楚的条件下,才能对被告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做出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双方为宅基地界限一事积怨已久,一味地驳回原告诉求,会使得双方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恶化。通过化解矛盾纠纷,把普法贯穿调解全过程,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既维护了农村的社会和谐,又倡导了文明乡风。本案正是遵循了上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最终妥善处理,维护了邻里和睦。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756/61/13394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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