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至9月17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今天,小编继续跟大家聊聊网络犯罪那些事!
你是否也曾在微信群、朋友圈
收到或看到过
“高价收购银行卡、实名电话卡”
这样的广告?
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
千万别!!!
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当心心动变“刑”动!
近年来,信息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负面影响。微信是大部分人的“交友利器”,也是社交中的重要载体,但有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微信“打广告”随意发布违法信息。
昨天,小编的以案释法为大家讲解过,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今天,小编以一起发生在原平市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真实案例,再跟大家聊聊在朋友圈大批量转发违法信息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又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王某提供的手机等通讯设备通过转发软件在微信群内累计向微信群成员约10万余人发送“出售实名手机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信息,后案发。
法院判决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出售实名手机卡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大家在日常社交活动中要提高网络行为自我管控意识,正确利用信息网络,切不可在网络上随意发布虚假、违法信息;不成立违法网站、不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网络推广等帮助,更不要为赚取蝇头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一旦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将构成犯罪,追悔莫及!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让我们共筑网络安全屏障。
普法时间
一、长期以来,非法贩卖电话卡、银行卡,导致手机卡、银行卡“实名不实人”,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国务院早在2020年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非法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和手机卡,避免本人实名制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实施诈骗、骚扰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出借、出卖、贩卖人明知其贩卖公司手续、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用于上游诈骗犯罪的,应为诈骗共犯。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来源:忻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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